第一条中国武术协会,简称中国武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WUSHU ASSOCIATION,缩写为:CWA。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中华武术;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武术进一步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是中国武术协会的注册登记单位,同时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政编码 100101。 第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术在国内外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武术馆校和武术之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有计划地促进武术运动的国际化发展,使武术运动更为广泛地进入世界健身锻炼领域;
(三)研究、拟订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武术竞赛体制、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武术比赛活动;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队(集训队)的集训工作;
(七)拟订武术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以及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
(八)拟订和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等级制度;
(九)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整理、研究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开展武术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武术科学化;
(十)组织和指导社会武术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等;
(十二)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发展武术产业,为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三)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运动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包括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地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县市武术协会,可申请为本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各行业体育协会武术协会和设有武术院系(民族传统体育系)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可申请为本会的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武术组织和武术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须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可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经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可。
(三)会员证,由主席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单位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
(3)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个人会员的权利
(1)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2)参加中国式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段位考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3)对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2)积极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5)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主席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期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违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武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和在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协商推选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国武术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建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极其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和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召集主持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闻委员会、产业发展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全国武术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5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订工作职责,提交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和荣誉委员。
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和聘请;
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证、段位证,由主席办公会议授权本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11日在中国武术协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11月8日据消息,今天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武术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武术观,不得有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等方面的行为。
意见明确,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武术管理机构(包括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协会)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武术赛事活动(包括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新兴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主动从竞赛组织、活动安排、场馆设施、专业技术、安保措施、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意见指出,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未经中国武术协会同意,在国内举办的武术赛事和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和“世界”“国际”“洲际”“全球”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意见强调,各类武术馆校、武术培训机构、习武场所以及武术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同时,应当依法开展科学健康的武术教育与培训活动,不得利用武术从事违法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等。
意见同时指出,武术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武术观,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二)自封“**”“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误导群众;
(三)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
(五)伪造、销售“假运动员等级证”“假段位证”“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
(六)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赌博、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七)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宣传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活动。
希望可以执行吧。
中国 武术 段位制(以下简称武术段位制)是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为增强人民体质,推动武术运动的发展,提高武术技术和理论水平,建立规范的全民武术锻炼体系,健全武术运动管理网络而推出的。下面由我给您介绍:如何申请办理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欢迎阅读!
如何申请办理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
考评机构审批
一、中国武术协会是武术段位制工作的最高管理、考评机构,下设一级、二级考评机构。
二、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均可根据武术发展需要,申报成立相应等级的考评机构。各级考评机构均须经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和备案,并经授权后方能成立运作,且各级考评机构只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段位制工作。
三、一级考评机构须经中国武协审定授权后,方可成立一级考评机构,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
四、二级考评机构须经其上一级考评机构审核同意,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授权后,方可成立二级考评机构,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
如何申请办理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
考评机构条件
一、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构
(一)由中国武术协会直接组建与授权,是《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考评和日常办公机构。
(二)常设段位制办公室、全国段位制工作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负责人须是高段位人员,工作人员须是5段位以上。
(三)须有维护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建立管理人员、获段人员、考评人员数据库,对武术段位制进行网络化管理。
二、一级考评机构
(一)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单位会员。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数须达200000人以上;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数须达2000人以上。
(二) 须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具备组建段位考评委员会的条件。负责人至少有1名高段位者。考评组至少有5人以上具备考评员资格,其中高段位至少1人,六段位至少2人。
(三)须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馆,能够承担较大规模的武术段位培训和考评。
(四)须有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获段人员数据库,能够实现网络化管理。
(五)须获得中国武协授予的?中国武术段位一级考评单位?资格。
三、二级考评机构
(一)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二、三级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须达5000人以上。
(二)须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办公机构,具备组建段位考评委员会的条件。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6段或6段以上段位,考评委员会至少有5人以上具备考评员资格,其中6段位至少1人,五段位至少2人。
(三)须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地,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武术段位培训和考评任务。
(四)须有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获段人员数据库,能够实现网络化管理。
(五)须获得中国武协授予的?中国武术段位二级考评单位?资格。
考评机构职责
一、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武术段位制的全面管理、审批和授予段位工作。
(二)负责制订《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文件,审批考评机构,受理各级段位考评机构的申报材料,授予1-6段位的考评机构,组织高段位的考评。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和区域性武术段位培训和考评。
(四)负责组织考评机构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评人员的资格认定。
(五)负责管理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建立段位人员和考评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公告全国和各级考评机构年度武术段位考评结果和考评计划。
(七)颁发武术段位证书、徽饰及服装。
(八)负责进行本年度武术段位制 工作 总结 和下一 年度 工作计划 。
二、一级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转发与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精神。
(二)负责其下属考评机构的审核,上报中国武术协会批准、备案。
(三)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6段位以下的考评工作,并报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构备案。
(四)负责本辖区内高段位晋升工作的初步审核及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内申报荣誉段位的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内一级考评机构的考评认定费的管理和分配。
(七)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考评机构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具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对其学生进行技术认定后提交的 申请书 ,并负责组织 其它 相关考评、审核、认定和收取相关费用。
(九)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建立段位人员和考评人员数据库。
(十)负责发放武术段位证书、徽饰及服装。
(十一)负责进行本年度武术段位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二级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落实《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精神,有效开展本辖区段位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其辖区内段前级和初段位的考评工作,并报所属一级考评机构备案。
(三)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
(四)负责发放武术段位证书、徽饰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年度武术段位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考评委员会
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由武术行政管理人员和段位考评人员组成。各级考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全国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
由中国武术协会行政管理人员2-4人、高段位人员至少7人组成,其中获得9段位者至少3人。
一级考评委员会
由一级考评机构行政管理人员1-3人、6段(含6段)以上者人员至少5人组成,其中获得高段位者至少2人。
二级考评委员会
由二级考评机构行政管理人员1-2人、4段(含4段)以上者至少3人组成,其中获得6段以上者至少1人。
考评员
一、须具有4段位以上段位等级;
二、须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段位考评员培训,并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
考评员职责
一、中国武术协会授予考评资格的考评员,可参与各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组织的相应工作。
二、获得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在普及《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过程》中,可根据从习者掌握技术水平的情况,对其学生予以技术水平认定。其中,具有高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四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定,具有中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三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定。获得认定者向所属考评机构申报晋升段位时,可免技术考评。
三、具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对其学生的技术水平的认定,属于推荐性认定。应严格按照中国武术段位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并接受段位考评机构的审核。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组成
监察委员会由中国武协管理人员和选聘具有武术高段位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职责
一、在中国武术协会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监察、监督、 报告 工作。
二、负责对各级考评机构的组织制度、评委品德、行为规范、工作状况、经费收支等方面进行监察。
三、负责受理有关段位制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为中国武术协会作出处理提供依据。
四、负责对段位考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察。
五、负责研究讨论监察委员会的年度工作,并向中国武协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执行监察任务,依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察职能。
二、及时向派出机构提交监察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武术段位制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武术段位制和监察委员会的声誉。
经 费
收费标准
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财政部财综[2004]28号)以及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文件(见附件1)。
考评认定费收入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须按照中国武协授权和委托的权限,及时到相应各级计委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按时年检,才能收取段位考评认定费。
二、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依据《收费许可证》要求,严格遵照以下标准收取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收取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由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经审核通过后,发给《票据领购证》,方可领购。
考评认定费上缴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收取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应按以下比例分别向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上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主管部门及一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对初、中段位申报人员进行考评后,收取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总额的20%上缴中央财政,80%缴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
(二)地(市)、县级武术主管部门及二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对初段位申报人员进行考评后,收取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总额的20%直接上缴中央财政,20%直接缴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60%缴入地(市)、县级国库。
二、考评认定费的上缴方式。
(一)财政部和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地方?财政汇缴专户?,作为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上缴国库的专用帐户。
(二)各级机构收取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后,直接上缴到相应?财政汇缴专户?,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付讫凭据。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能用于?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应从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该票据使用结束后,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申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四、应上缴入中央国库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由各级单位会员段位考评机构直接上缴到财政部所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应上缴入地方国库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各级单位会员段位考评机构,按规定比例直接上缴到同级地方财政所设?财政汇缴专户?。
六、未设?财政汇缴专户?的各级单位会员段位考评机构,应通过同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上缴到同级?财政汇缴专户?。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一级、二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缴入相应的同级地方财政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同级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返还和支持区域内的一级、二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
考评认定费的使用
一、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须用于开展段位工作时人工、场地、设备器材、办公、考评、审定、考察、监督、网络使用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用于人工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总数的 20%。
二、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列入中央预算外收入收缴管理,实行?先预算,后请款?的使用途径。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在将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缴入各级财政后,方可提出用款申请。
三、资金使用申请计划
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即资金预算)应依据以往月度或年度,武术段位制开展状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状况、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上缴情况;预测下一阶段武术段位制开展状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状况、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上缴情况等。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应该客观、谨慎并具有前瞻性。
四、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提交的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在规定时间酌情拨付资金。
五、县级市、县级以上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列入同级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对拨付资金的合理使用,负领导责任。
考评认定费的管理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对于财政部门拨付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
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3种方式?年度审核、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对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对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收缴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各级财政汇缴专户。
(三)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防止违规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四、对于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逐年递增,使用符合规定,段位制开展良好的,中国武术协会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五、对于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在考评认定费的使用中违规或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逐年递减,或段位制开展不力的,中国武协将给予警告、降低段位考评级别、暂停考评资格、直至取消考评资格等相应处罚。
六、对于在考评认定费使用中有违法或犯罪情节的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中国武协将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奖励
一、凡在武术段位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中国武术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凡在武术段位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国武术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处罚
若出现下述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考评资格。
一、本不具备相应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段位考评资格者。
二、其辖区段位制考评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地区段位考评工作无**常进行者。
三、不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办法及标准进行段位考评,不履行相关段位制 规章制度 者。
四、以段位考评为借口,以赢利为目的,不按规定超标准收费,造成较坏影响者。
五、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越权审批者。
注意
是的,成都市武术运动协会属于官方机构。
成都市武术运动协会,于1998年1月2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是由成都市从事武术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成都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协会接受成都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同时也接受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武术运动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武术文化,促进成都市武术事业的发展,服务于体育事业和社会发展。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组织武术赛事、推广武术文化、开展武术培训、服务武术人才等。协会现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近3万人,团体会员遍布全市各区(市)县。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太极拳运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开展太极拳运动调查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提出关于太极拳运动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三)举办有关太极拳活动,开展国内外太极拳运动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武术组织的友好往来;
(四)开展太极拳培训活动,培养骨干,为提高我省太极拳运动水平服务;
(五)编辑、出版与太极拳相关的书刊、音像制品;
(六)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和标志物等的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七)传播太极文化,发展与太极拳运动有关的体育产业,促进太极拳运动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