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可比出生于一个富裕的犹太人家庭,其父是银行家。雅可比自幼聪明,幼年随他舅舅学习样丁文和数学。1816年11月进入波茨坦大学预科学习,1821年春毕业。当时他的希腊语、拉丁语和历史的成绩都很优异;尤其在数学方面,他掌握的知识远远超过学校所教授的内容。他还自学了L.欧拉的《无穷小分析引论》,并且试图解五次代数方程。
1821年4月雅可比入柏林大学,开始两年的学习生活,他对哲学、古典文学和数学都颇有兴趣。该校的校长评价说,从一开始雅可比就显示出他是一个“全才”。像高斯一样,要不是数学强烈吸引着他,他很可能在语言上取得很高成就。雅可比最后还是决定全力投身数学。1825年,他获得柏林大学理学博士学位。之后,留校任教。1825年到1826年冬季,他主讲关于三维空间曲线和曲面的解析理论课程。年仅21岁的雅可比善于将自己的观点贯穿在教学之中,启发学习独立思考,是当时最吸引人的数学教师,他的成功引起普鲁士教育部的注意。
1826年5月,雅可比到柯尼斯堡大学任教,在柯尼斯堡大学的18年间,雅可比不知疲倦地工作着,在科学研究和教学上都做出惊人的成绩。他在数学方面最主要的成就是和挪威数学家N.H.阿贝尔相互独立地奠定了椭圆函数论的基础,引入并研究了θ 函数和其他一些超越函数。这些工作使法国数学家A.-M.勒让德在这一领域的工作黯然失色。但无私的勒让德赞扬和支持他和阿贝尔的工作。他对阿贝尔函数也作了研究,还发现了超椭圆函数。他对椭圆函数理论的透彻研究在数学界引起轰动,从而与N.H.阿贝尔齐名。雅可比在椭圆函数理论、数学分析、数论、几何学、力学方面的主要论文都发表在克雷勒的《纯粹和应用数学》杂志上,平均每期有三篇雅可比的文章。这使得他很快获得国际声誉。当时,他同数学家贝塞尔、物理学家F.诺伊曼三人成为德国数学复兴的核心。 1827年12月被任命为副教授,1832年7月为教授。1827年被选为柏林科学院院士。他还是伦敦皇家学会会员,还是彼得堡、维也纳、巴黎、马德里等科学院院士。1842年由于健康不佳而退隐,定居柏林。1844年起接受普鲁士国王的津贴,在柏林大学任教。1848年革命期间,由于在一次即席演讲中得罪了王室而失去了津贴。当维也纳大学决定聘请他当教授时,普鲁士当局才意识到他的离开会造成的损失,因而恢复了他的待遇。
1851年初雅可比在患流行性感冒还未痊愈时,又得了天花,不久去世.他的密友P.G.L.狄利克雷在柏林科学家发表纪念讲话,总结了他在数学上的杰出贡献,称他为J.L. 拉格朗日以来科学院成员中最卓越的数学家。
现代数学许多定理、公式和函数恒等式、方程、积分、曲线、矩阵、根式、行列式以及许多数学符号都冠以雅可比的名字,可见雅可比的成就对后人影响之深。1881——1891年普鲁士科学院陆续出版了由C.W.博尔夏特等人编辑的七卷《雅可比全集》和增补集,这是雅可比留给世界数学界的珍贵遗产。
伊曼努尔·康德于1724年4月22日出生在东普鲁士的首府柯尼斯堡,康德的父亲是一个马鞍匠,父母都是信仰新教的虔信派(Pieti**us)**,虔信派强调宗教的精神,重视虔诚的信仰感情,康德小时候的精神世界受到很深的虔信派影响。八岁时,康德开始上学,学校提倡的是人文主义教育,反对宗教带给人的思想上的僵化。学校的教育改变了康德的宗教态度,他从此开始一生都对宗教祈祷和教堂唱诗感到反感。也是因为学校的教育,他开始怀疑建立在感觉与感受上的宗教,他的宗教哲学简单地来说也是对虔信派的一种反动。
1740年,康德进了柯尼斯堡大学,由于家境贫寒,没进行硕士论文的答辩。1748年,24岁的康德终于大学毕业,因为他的父亲已经去世两年,他衣食无托,前途渺茫。由于大学没有他的位置,他决定到柯尼斯堡附近的小城镇去做家庭教师。
康德的著述和讲课使他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哲学家,他的影响开始走出柯尼斯堡,很多学生慕名而来成为他的**,其中最著名的便是与歌德和席勒一起成为魏玛古典派顶梁柱的赫尔德。尽管如此,康德很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教授职位,期间他拒绝了柯尼斯堡提供给他的诗学艺术教授聘书。他还拒绝了来自埃尔朗根大学和耶拿大学的教授聘书,他只愿意在柯尼斯堡大学担任哲学教授,因为他不愿意离开家乡,而且身体状况也不允许他迁居异乡。康德在给友人的信中说:“我胸腔狭窄,心脏和肺的活动余地很小,天生就有疑病症倾向,小时候甚至十分厌世。”
1755年任无俸讲师(Privatdozent)在柯尼斯堡大学执教。1755年发表《自然通史和天体论》,提出关于太阳系起源的星云假说。在批判时期,“批判”地研究人的认识能力及其范围与限度,将世界划分为“现象界”与“本体界”;人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理性”三个环节,并提出“先天综合判断”概念。认为时间和空间是感性的先天形式;因果性等十二个范畴是知性固有的先天形式;理性的本性要求超越经验的界限对本体(自在之物)有所认识,但这已超出人的认识限度,必然陷入难以自解的矛盾,即二律背反。人的认识只能达到“现象”。在自在之物世界中,上帝、自由、灵魂等为超自然的东西,属信仰范围,它们的存在是为了适应道德的需要。由于两个世界之间存在明显的鸿沟,康德试图通过审美判断与自然界的目的论判断以达到沟通,提出审美的主观性与没有目的的目的性与自然界的内在目的性与外在目的性,最后以有文化有道德的人为其体系的终结。在政治上,同情法国革命,主张自由平等。在教育上,认为应重视儿童天性,养成儿童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
1770年,康德在46岁时终于获得了柯尼斯堡大学逻辑学与形而上学教授一职,他的就任报告题目是《感性与知性世界的形式与根据》。当上教授以后,康德沉寂十年没有发表一篇文章,而是潜心研究他的批判哲学。以1770年为界限,其思想可分为“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在前批判时期,以自然科学的研究为主,并进行哲学探究。主要著作有:《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未来形而上学导论》《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等。1781年,他发表了《纯粹理性批判》,仅凭这一部著作,康德就可以奠定他在哲学史上的不朽地位。
康德曾说再也没有哪个家庭教师比他还差,但是实际上他这是谦虚,因为他教过的学生对他的口碑都不错。在做家庭教师期间,他发表了第一本著作-《关于生命力的真实估计之思考》,内容是关于笛卡儿、牛顿和莱布尼茨提出的哲学与科学命题。五年的家庭教师生涯后康德重返科尼斯堡,从此他再也没有离开过家乡。返回家乡后,康德再次进入大学学习。1755年,康德以“自然通史和天体论”获得硕士学位,三个月后获得大学私人助教资格,开始教授哲学。在私人助教这个教职上,康德一干就是15年,学生的听课费就成了他的生活来源。因为康德的课很受欢迎,愿意听他的课的学生也多,因此他在生活上也做到了衣食无忧。在任助教期间,康德开始经常发表著作。他的论题包罗万象,从自然科学、美学、神学甚至到巫术应有尽有,但贯穿其中的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哲学研究应该如何进行:是从理性的观点出发,从普遍真理中推导出有关事物的真理还是从经验出发,通过观察得出普遍的结论。
1804年2月12日上午11时,伊曼努尔.康德在家乡科尼斯堡去世。康德去世时形容枯槁,瘦得只剩下一把骨头。柯尼斯堡的居民排着长队瞻仰这个城市的最伟大的儿子。当时天气寒冷,土地冻得无法挖掘,整整16天过去后康德的遗体才被下葬。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坎托罗维奇,H.Hermann Kantorowicz(1877~1940)
德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在欧洲的主要代表之一。1907年开始任教于弗赖堡大学。1923~1929年以专家身份参加德国众议院战争起因调查委员会工作。1929~1933年任教于基尔大学,在被纳粹**解职后,先在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和纽约市立学院,继在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为法律科学而斗争》(1906)、《法律科学和社会学》(1911)、《罗马法注释派研究》(与W.W.巴克兰合著,1938)和《法的定义》(写于1938年,1958年出版)。
坎托罗维奇的学说主要思想渊源之一是德国M.韦贝尔(1864~1920)的社会学。象E.埃利希、R.庞德等人一样,他积极把社会学与法学结合起来,倡导社会学法学派。在1911年召开的社会学家大会上作《法律科学和社会学》的报告时,称法学为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指出二者应互为补充。在哲学上,他信奉I.康德的不可知论,主张价值的相对主义,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E.拉斯克(1875~1915)和G.拉德勃鲁赫交往甚密,但没有象他们那样提出系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理论。
1906年,坎托罗维奇以笔名发表《为法律科学而斗争》。在这本使他成名的小册子里,他反对当时在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概念论法学,提倡自由法学―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他认为概念论法学往往否认正义观念,忽视社会现实,以为法律仿佛是“自动售货机”,可以简单地通过抽象的逻辑推理,从现行法律中为任何案件获得答案。他主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仅仅适用法律,必要时还应当创造法律。除“正式法”(formal law)外,“自由法”(free law)也是法的渊源,其中包括习惯、判例理由以及法学家的权威论述。但是他仍坚持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认为这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安全的必要条件,法官创造法律的活动,应当只限于在法律出现漏洞等情况下进行。
坎托罗维奇的自由法学说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虽有共同之处,但他批评现实主义法学派在强调法官创造法律的权力方面走得太远,认为他们抱有社会学的或职业的偏见,而事实上,他们是根本不可能不顾法律规定而去研究社会现象的。因为过分强调法的社会决定论,并将法学完全当作经验主义的社会学,而否认法的规范性,就不可能有完整的法学。
在《法的定义》一书中,坎托罗维奇分析了什么是法,特别是法与其他规范的区别。他为法下的定义是:“规定外部行为的并被认为应交付审判的规则的总和。”他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和国际政治等学科也曾写过不少著作。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康德,IImmanuel Kant(1724~1804)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之一。出身于东普鲁士的柯尼斯堡(今苏联加里宁格勒)工匠家庭,曾任家庭教师。1755年起长期任教于柯尼斯堡大学。他关于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一书,第一部分《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是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方面承认有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另一方面又宣称这个“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人的认识只及于现象,而不能达到这个“自在之物”。他的的伦理学也以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对立为前提。他的法律思想和伦理学是不可分的。
康德认为人属于两个世界:当他处于现象世界,其意志和行为服从因果律,是不自由的;但作为“自在之物”,其意志和行为是自主的,在道德上是可以自由选择的。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们能够遵守铭刻在众人心中的道德律,而遵守这种道德律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不受外部感觉世界的任何影响的。最高的道德律是“绝对命令”: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一种意志和行动的准则,这种准则也同时永远能够成为所有的人都奉行的普遍的立法原则或普遍的道德规范。康德认为,法是以自由为依据的一般法则,是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的条件的总和。权利有天赋权利和取得权利之分;天赋权利首先是指自由(法律上的自由),即个人不受他人的专横意志的控制,这种自由也意味着平等。任何人都无权将他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法是一种相互强制的义务,国家的目的就是在强制性的法律下实现人的权利;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依据的联合。这一关于国家的定义就意味着通常所讲的“依法治国”,从以上自由、平等的权利产生一系列权利,包括私有财产。
康德也认为,法可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宪法和国际法。国家起源于原始契约,但其根据是理性观念,而不是历史事实。象J.-J.卢梭一样,他主张众人的意志联合为一个公共意志,**属于人民;他也反对君主专制,要求代议制,要求实行“三权分立”,要求建立“纯粹共和国”。但在论述公民政治权利时,他又提出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