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给大家分享“动产指什么 动产定义”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啊!
什么是不动产和动产?
根据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由于动产和不动产在经济价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个方面均有极大的不同。因此,法律上对其调整原则亦有很大不同,这也是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主要法律意义所在。(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
汽车、轮船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汽车、轮船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建筑、树木等。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调整的原则不同。
汽车、轮船是动产,因为汽车和轮船属于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不但是个人所拥有的静态意义上的财产,且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同于其他动产。国家对这些汽车轮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类似,但汽车、轮船不能说是按“不动产”对待。
什么是动产
动产是指所有可移动之物,有形或无形,现有的或未来获取得的,均无不可。动产包括设备、存货、农产品、不动产附着物、待砍伐的树木、待开采的矿物、应收账款(包括那些被出卖的)、票据、物权凭证、出租的有形动产以及担保物的收益。
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重点在于位置移动对其价值的影响,对动产而言,“能动”为其基本特点,其容易移动位置且价值不会因移动而受影响,不动产则大相径庭,不动产的位置固定不支,一般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导致其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这是二者区别的重要原因。基于以上原因,二者在物权变动方式、特权形态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如动产可以移转占有设定动产质权,不动产则不可;在物权变动中,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登记,这样动产买卖就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而不动产则必须办理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
动产包括哪些
1、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比如飞机、船舶、汽车、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产品、材料等;
2、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3、在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
(2)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
扩展资料
1、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而发生的。
2、《物权法草案》第110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要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产
好了,以上就是本文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动产指什么 动产定义”的内容,更多内容可以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