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买房根据目前的形势来看,基本上大学生贷款买房是没有优惠的。
有些银行也会推出一定的学生买房政策。大学生可享受的一般的优惠就是按揭首套贷款买房可享受基准利率下浮30%的利率。如果是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都是3.87%首套住房首付是总房款的2成,首付需要自己出不能贷款。
大学生购买房子注意事项
外地户口须提供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各家银行明确表示,不再对非本地居民且无法提供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人员发放房屋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大学毕业生户口不在本市,并且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保缴纳证明的话,就无法发放贷款。
如果大学生的户口还在,也可以算是本地户口,不过要有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才可以进行房贷的审批,如果符合条件会按照首套房的政策来执行。而且,如果刚毕业的大学生收入不高还得让收入高的父母做联合借款人才行。
大家都知道现在在很多城市都会有一个优惠政策,那就是大学生买房优惠政策,这是留住优秀人才的一种举措,其实还是有一部分作用的,家里有条件的孩子们可以考虑买一下,下面小编就来跟大家说一说关于武汉大学生买房子的事情。
2018武汉大学生买房有什么优惠一、租购保障房可低于市场价20%
该征求意见稿中界定,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是指**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限定使用和上市交易权利,面向留汉创业就业大学毕业生租赁和销售的住房,包括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和大学毕业生安居房。
所称的大学毕业生,是指取得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的毕业留汉创业就业人员。
《办法》明确指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租赁等多渠道筹集,实行封闭运行、循环退出。中心城区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就地还建住宅面积后的6%配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安居房
1、对于完全产权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向大学毕业生出售。
2、对于共有产权安居房,房屋产权20%份额由项目开发企业持有,80%份额按市场价格向大学毕业生出售。
租赁房
对于大学毕业生租赁房,按照低于市场价20%(如属于合租的可低于市场价30%)向大学毕业生租赁。
二、大学毕业生安居房不能上市交易
大学毕业生安居房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如需出售或退出,拥有完全产权的,由项目开发企业按照届时市场价的80%优先回购,项目开发企业放弃优先回购的,购房人可按照届时市场价的80%出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
拥有共有产权的,由共有产权人按届时市场价优先回购大学毕业生持有的80%份额,共有权人放弃优先回购的,购房人可按照届时市场价将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出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新购房人获得房屋性质、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三、创业就业满一年可申请买安居房
《办法》中称,毕业3年内的大学毕业生,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大学毕业生租赁房;毕业5年内的大学毕业生,拥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创业就业满1年,在武汉无自有住房,且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的,可申请购买1套大学毕业生安居房。
四、摇号分配保障房有其他住房时退出
租赁和购买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或摇号分配制度。审核及分配结果通过各区政务网站公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通过“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或各区政务中心“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专窗”申请。
若取得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租购资格,或已承租承购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后,又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已租已购的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
毕业(出站)超过5年未达到申领条件的,不再予以支持。毕业(出站)5年内指毕业证书(博士后证书)载明的发证日期至申报日之间的时长不超过5周年(例如: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则申报购房补贴的最晚时间为2024年6月29日)
哪些人能申领购房补贴?
本**学生购房补贴的享受对象,主要是三大类人群——
一、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的大学生,包括大专生。
二、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海归”。
三、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购房时间怎么算?
大家有的买的是还没交付的期房,有的买的是即买即住的二手房,这两类住房的购房时间算法是不一样的。
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一般来说,现在期房购房合同都是网签备案的,你到售楼处签了合同了,意味着你的合同就已经备案好了。
买二手房的,购房时间以产权交易登记时间为准。一般来说,也就是你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去办过户并且成功被受理的那一天。
毕业后大学生如何申请住房补贴
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