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修改。中国教育部规定学生在校但系统内身份证号或姓名错误,学校应执行变更操作。变更操作需要上传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在校证明和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正反两面或者户籍部门提供的正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件号回执)扫描件。
学籍主管部门会及时对学校处理后的问题学籍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在审核佐证、变更操作时,有疑问的要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核实信息,确保学生在校情况和佐证材料真实、系统内学生信息与佐证材料一致。
扩展资料:
一、 关于学籍信息更新的要求
1、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2、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
二、学生家长反映学籍相关问题办法
1、2014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50号),建立了群众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分级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学籍相关问题。
2、涉及省内市与市之间转学和业务办理的,须由省级处理(联系电话见附件)。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业务的,须由市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涉及县内学校间业务的,须由县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仅涉及一所学校业务的,须由学校或县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只有涉及跨省的,才有必要提交教育部协调。教育部技术服务呼叫中心受理服务号码:010-66119801。
参考资料:
按照教育部学籍管理办法,学籍信息原则上不能修改。如确有正当理由,学生可以向学校递交修改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上传教育部学信网进行修改。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扩展资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人民网-关于学籍与身份证号不一样怎么更改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籍名字与户口本名字不符,能改过来。学校每年都会统一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纠错,可以在学籍统一纠错的时候改正名字。
另一种方法是自行修改,首先要通过班主任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佐证证件,然后提交校方学籍管理员,再由学校审核后在电子学籍档案上对照学生学习成绩会考号对关键数据予以变更,之后上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最后才能成功变更。
扩展资料:
学籍的办理要求: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学籍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变更
1.转学
(1)所需材料:
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
跨学区转学需准备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单位介绍信、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务工合同)、近半年工资发放花名册、户口本(暂住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流程:
第一步:家长持上述证明材料,到转出学校教导处,提出转学申请,由学籍管理员打印“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和转学证回执”(共两张纸)并提交转出电子申请,不盖章。
第二步:家长持上述证明材料及转出学校打印的转学证和转学证回执到转入学校教导处,由学籍管理员提交转入电子申请,然后到校长办公室盖学校公章。
第三步:家长持上述所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基教科进行审批、盖章,并同时审批转入电子申请。
第四步:家长持已盖章的转学证回执及转学证再次返回转出学校教导处,学籍管理员认真核对已提交的转出电子申请与转入学校公章是否相符,若没问题,家长拿转学证到校长办公室盖章,转学证回执由转出学校留档,家长领出学生学籍卡片、义务教育学生发展报告、学生证等相关学生档案材料(转入学校公章、教育局学籍管理公章需盖全后方可允许领学籍档案材料)再到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基教科审批、盖章并办理电子学籍转出异动手续。
第五步:家长拿学籍卡片及转学证到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基教科,办理电子学籍转入异动手续。
第六步:学籍卡片、转学证明交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籍管理平台上的学生信息,在卡片上标注新学籍号码,其它材料家长带回。
此转学程序,由转出、转入学校负责向家长解释清楚,避免家长多跑冤枉路。
2.休学、复学
(1)所需材料:
小学学生需提供乡镇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含乡镇级医院)、病历、药费单据,中学学生需提供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含县区级医院)、病历、药费单据、学校出具电脑打印的休、复学审批表并盖学校公章。
(2)办理流程:
第一步:家长持医院相关证明至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步:经学校审查同意,由各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休复学审批表,盖学校公章并在网上提交休、复学电子申请。
第三步:由学校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学籍卡片统一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并办理电子学籍休学、复学手续(其中,复学手续须休学满一年后方可办理)。
3.更名
(1)所需材料:
户口本、学籍卡、更名申请表
(2)办理流程:
第一步:家长持户口本到学生所在学校取得学生学籍卡片和学校打印、盖章的更名申请表。
第二步:家长持上述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盖章,并更改学生学籍卡姓名、电子学籍姓名。
(二)高中学籍变更
学籍变更每学期一次,根据市教育局的通知时间,由各高中学籍管理员统一到基教科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由家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办理。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变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变动。
二、办理依据
(一)转学。《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三条:“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二)休学、复学。《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三)退学。《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信息修改。《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山东省东营市教育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街118号)。
四、办理条件
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学籍变动,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转学。《居民户口簿》等户口迁移其他证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相关证明。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
(二)休学、复学。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退学。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信息修改。《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由市内普通高中学校转出到市外,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其他学籍变动均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持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其中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负责办理。
(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个月。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东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21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