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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学生犯法吗?具体判几年?

  • 分类:知识学习
  • 更新时间:2024-12-22
  • 发布时间:2024-05-12 09:25:20
一、老师体罚孩子违法吗1、老师打学生属于违法行为。老师打学生的行为属于体罚。老师体罚学生对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是犯法的,需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老师体罚学生的情况,学校应当对老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学生和家长道歉。2、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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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师体罚孩子违法吗

1、老师打学生属于违法行为。老师打学生的行为属于体罚。老师体罚学生对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是犯法的,需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老师体罚学生的情况,学校应当对老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学生和家长道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校的学生辱骂老师犯法吗

1、如果学生辱骂这一行为影响不恶劣,那么可以当作道德问题处理;

2、如果影响严重,学生辱骂言语十分过分且在公众场所,造成很坏影晌的也构成犯罪,对老师的名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可能涉嫌诽谤罪。诽谤罪一般是指,容桂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诽谤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殴打老师的学生如何处理

在湖南邵东一中学女老师在讲台上讲课,突然一名男生冲上讲台,对女老师的头部连续锤了好几拳,女老师躲避后还不停地殴打,女老师脸部疑似受伤了。

湖南邵东一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殴打老师的案件。据网上视频显示: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教师在讲台上讲课,忽然后排一名男生冲向讲台用拳头狠狠地打这名女教师,女教师脸被打伤,随后班级里的其他学生将**男生拉开。

谈到尊重和敬畏老师的问题,很多成年人都有这样的回忆,有时候并非是自己做得不好,也不是因为老师太过于严厉,只是觉得老师天生让人感到敬畏,随着年龄的增长,后来才明白其实这是对老师的尊重,更是对知识的敬畏。

教室内女老师正在讲课,一名坐在第五排座位上的男学生突然冲上讲台,隔着讲台冲着老师挥拳。老师躲开后,男学生又绕过讲台,连续朝女老师头部多次拳击,后被多名学生拦住按倒在地,女老师的脸部疑似被打伤。视频发布者称,此事发生在湖南省邵东市两市镇二中。

大家都觉得这学生实在是不像话,做老师太难了,现在是学生打老师,而且大概率不会有大的处分,但如果反过来的话,问题就严重了,老师搞不好是要丢饭碗的。

不管是什么原因,学生都不能够打老师,这就像子女不能打父母一样,这是一种人类的天道人伦,否则畜生都不如。这个学生如此去攻击自己的老师,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问题,还和家长有关,一看家教也不是很好的孩子。

其根本原因还是从小溺爱导致了他无所顾忌,一旦自己得不到想要的,或者感觉自己被冒犯了,就会出现攻击行为,面对这种学生,最好的办法就是严肃处理,虽然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不容易被开除学籍,但打老师的恶劣行为,依然可以被严厉惩戒的,并要求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拦路扇老师耳光,被刑事拘留,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第一层面,有关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问题。有关规定明文指出,教师不能够体罚学生。教师动手打学生,是体罚学生的一种表现。不论学生是否犯错,学生是否先动手,教师是不能动手打学生的。不然,后果很严重。

那遇到熊孩子无法无天怎么办,教师只有一个办法:跑。以最快的速度夺路而逃。当然,也有老师暂时能控制住局面,那可以保护好自己,让人赶紧的找校长,找家长过来。

学生打老师的事情发生过不是一次两次了,从报道看,老师当场回打过去,后来多被有关部门处理了。

第二个层面,老师当场打回去,算不算正当防卫。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只是学生抬手一拳,抬腿一脚的打老师,老师即时回打,这只能算打架斗殴。如果学生未成年,老师事后可能要受处罚。如果学生年龄较大,对教师的人身生命安全造成伤害和威胁,这时,教师奋起反抗,即使造成学生的伤害,在律上讲也是正当防卫。

一位教师说,因为评价多元化,家长大多认为都很懂教育,但自己就一个娃还搞不定。师德乏化,对教师要求神化,奴化。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恩威并施,讲究策略,抓住弱点,各个突破。不可放任自流,更不可操之过急。

一般情况下,即使学生打老师,老师也不能动手打学生。

老师,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毕业20年后学生拦路扇老师耳光,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学生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文 | 吴斌律师 ****辩护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界备受关注的寻衅滋事罪,又一次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大新闻媒体了。这次被刑事拘留的是一位已毕业近20年的学生,找老师“报仇”。通过观看网络视频可知,这位学生在路边拦住了曾经教过他的老师,连续扇了多个耳光,并带有谴责的语气。

事情之所以引起这样的轰动,是由于学生打了老师,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随着视频的网络发酵以及“剧情”推进,事情似乎变了“味”。各种说法冒了出来,有人说“君子报仇,二十年不晚”,有人说“欺师灭祖,天理不容”。网络发酵数个月后,老师报警了,公安立案了,然后接下来就是这位学生在买火车票准备回家时,被浙江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至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就此诞生。

作为一名法律人,看完网络上的新闻报道以及网络视频后,认为这位学生的行为过于鲁莽,不懂得尊师重道,即使老师当年有过错,也不能如此心胸狭隘,该抓,抓的好。但是,回归理性以及作为律师的理智,我认为该学生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科予刑法可能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不妥。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完全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本质区别。

这几年,法律界关于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从未间断过,因为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口袋罪”,可以通俗点理解“口袋罪”是一个很多种违法行为都可以兜进去的罪名。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关于这个罪名,读者可另行查询了解,本文不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3)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5)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欢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动机。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所以,“随意”的判断具有相对性。例如,行为人虽然只是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人对行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对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即使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也会认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再如,数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数人。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殴打的原因是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举动。即使殴打的原因本身或许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殴打的次数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

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但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对方),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包括死亡威胁、诈弹威胁、以**做威胁等。若意图以此方式来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而实行者,称为"恐吓取财"。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与刑法第293条第1项相比,第2项的要求似乎较为缓和。因为第1项除要求殴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随意”与“情节恶劣”;而第2项仅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所以,大体而言,第2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应高于第1项的恶劣程度。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不收受出租费用的行为,也宜解释为强拿硬 要行为。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

“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例如,行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还是在公共活动结束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于判断结论会有重大影响。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综上,仅仅从法条的理解上,很明显,该学生的行为并没有给老师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更没有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价值达2000元以上。破坏了社会秩序,这是毋庸置疑的。另外,该学生扇老师耳光,是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而且有十多年没联系的十多个同学愿意作证,这位老师在事发后并未报警,也足见该学生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这种情况。

且本文我根据常识以及司法实践,做出分析以及理性的判断,得出的结论认为该学生并未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该学生的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于行政拘留即可达到惩诫的目的,根本不应认定为犯罪,毕竟,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否则,公安机关就有滥用刑事拘留权的嫌疑。

写于2018年12月21日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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