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现在的一些中小学生的学习压力比较大,所以说我们国家正在想办法想着给这些中小学生减轻一些压力。但是在这个时候,校外的培训机构却越来越多了,所以说我们国家也正在加大力度的去打击这些校外的培训机构。因为有很多的培训机构根本就是没有资质的,而且有很多的培训机构也是没有一些营业证书。
培训机构不能连续多收费用所以说家长如果在生活当中,发现了有一些培训机构连续的收了三个月的培训费用的话,那么就可以向有关的部门进行举报。这样的话也是可以减少一些人受到欺骗,也希望大家能够给孩子多一些的玩耍时间,让孩子真正意义上做到劳逸结合。其实我认为校外的培训机构本身就是不应该出现的,确实有很多的家长都希望孩子能够赢在起跑线上。
如有发现可进行举报但是在这个时候我们也应该用正确的方法,如果说我们总是想着用这样的方法让孩子的成绩提高的话,那我们大多数的孩子身体也是吃不消的。所以说国家为了减轻孩子的一些负担,也为了减轻家长的一些负担,所以说就表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我认为这对培训机构也是很公平的,因为培训机构本身就是不应该存在。所以说有一些培训机构如果说能够收一个月的费用的话,那么也是没有事情的。
但是连续超过了三个月的费用,肯定是不符合规矩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也希望很多的校外培训机构能够知道这件事情,不要再去连续的收多个月的费用,还有一些培训机构表示多买多送。如果是报的课程比较多的话,那么也可以送几节课,像这样的做法已经是完全丧失了教育的真正意义。
依法依规
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①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②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③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2.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
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包括①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②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③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
3.知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并为其提供场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4.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
第十九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①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②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③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④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⑤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5.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具体包括①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②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③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④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等。
6.擅自或参与组织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